1. 请向劳工署索取表格二或表格二B,填妥后於以下限期前交回劳工署:
a、意外死亡 - 於意外后七天内提交表格二
b、意外受伤 - 意外后十四天内提交表格二 (病假多於三天) 或表格二B (病假少於三天)
2. 尽快张表格二或表格二B之副本,连同以下文件正本交与我们处理:
a.病假证明书正本
b.医疗收费正本单据
c.表格五 (如适用)
d.表格七 (如适用)
e.僱主与僱员之协议 (如适用)
f.薪给收据
3. 如收到任何信函,索偿,传讯令状,传票或诉讼,不可自行回覆,并立刻送交我们处理。在未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前,亦不可向任何第三者承认责任,提出承诺,赔偿或同意赔偿。
4. 上述指引只供阁下参考以处理僱员索偿。关於详细补偿法例及身為僱主的法律责任,请向劳工署查询。 |